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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7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经营者陆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易得润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易得润购物中心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易得润购物中心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得润购物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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