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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76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7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13号楼一层公建西侧一半。

经营者:李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田奎,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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