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7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13号楼一层公建西侧一半。
经营者:李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田奎,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爱美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