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富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西安通信学院*号商住楼*层商铺。
经营者冯运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富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