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002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龙剑,淘宝店店主。
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礼松,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龙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翔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祝龙剑及其辩护人占礼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祝龙剑先后在淘宝网上注册“魅伊衣橱”、“欢欢时尚小屋”、“人生未来式”三个店铺,用于销售假冒“秋水伊人”品牌的服装。
至案发,上述店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0000余元。
2015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祝龙剑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夕照社区碑亭路新碑亭边35号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秋水伊人”品牌服装12件,货值人民币2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龙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附视频,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电脑主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旺旺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成衣鉴定报告书,支付宝电子数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祝龙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龙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祝龙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祝龙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龙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祝龙剑退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