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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60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兴化市。

工商登记经营者董德玲。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如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如海超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海超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如海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如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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