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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望城区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望城区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学校大门口。

经营者梁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欣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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