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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尚集团(Groupe Auchan)与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0031号
案件名称欧尚集团(Groupe Auchan)与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尚集团,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0031号原告欧尚集团(GroupeAuchan),住所地法国克鲁瓦59170佛兰德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罗伯特,该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四环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月英。

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尚集团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尚集团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尚集团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尚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欧尚集团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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