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8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小杨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297号。
经营者杨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小杨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彭州市天彭镇小杨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