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502刑初81号
案件名称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胡雪梅,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刘兰萍,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

辩护人王林鹤,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辩护人胡雪梅、刘兰萍、王林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给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具建材市场的个体经营者黄某某、曹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价值10949元的不同规格的假冒“众邦”电线91盘。

2015年6月23日,裴某某因工程需要欲从秦州区新华路“秦州区微博五金商行”周某某处购买价值70962元的两种不同规格的“众邦”电线。

周某某与张某某商定以58152元价格从张某某处购进,之后张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在逃,系赵某某父亲)处以52434元购进假冒“众邦”电线BV4型222盘、BV2.5型246盘提供给周某某。

裴某某提货后发现周某某给其销售的电线是假冒商品,遂向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案,并在“秦州区微博五金商行”暂扣假冒“众邦”电线BV4型222盘、BV2.5型255盘,暂存放于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物仓。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裴某某的报案材料,证人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证人缑某某、刘某某、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投诉书、价格证明,鉴定意见书,提取的录音整理材料,被告人的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本案赃物全部被扣押,社会危害性较小,且2016年6月23日的一起被告人均未得到销售款,故均可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2016年6月23日的一起犯罪事实,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将假冒的“众邦”电线转移至裴某某的车上后,即视为双方交易完成,因裴某某当时发现系假冒商品立即报案而未交付货款,但不影响犯罪形态的完成。

故辩护人胡雪梅关于本起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6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