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利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表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君,北京市观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圣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