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56号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友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