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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靖与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345、346号
案件名称杨国靖与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杨国靖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345、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雷秀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靖,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范凌鹤,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国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13027××××.8、ZL20093007××××.6)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应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5年7月9日和7月8日,上诉人分别就(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2、504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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