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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艺盛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证保5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艺盛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艺盛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5号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艺盛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常敏晰,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201420315165.3”号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实用���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艺盛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纵向双轮车体”(专利号:ZL201420315165.3)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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