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6执778号蒲城县人民法院、雷绒绒:本院在执行雷绒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雷绒绒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绒绒支付罚金4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雷绒绒银行存款44560元(支付于本案罚金4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2)项等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雷绒绒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526执77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