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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林俊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民初142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林俊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林俊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23号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晓茵,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2街**号,营业执照:440682600899554。

经营者:林俊镇。

被告:林俊镇,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010。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22日以被告林俊镇已经不再经营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且本案侵权事实发生时间距今已有较长一段时间,难以查清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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