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玉兰,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市中山区宏孚地下宏孚东街12号店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乔玉松,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玉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辽02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玉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董英杰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