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孔建益,校长。
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丹路樵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锡佳,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鼎、蒋继生,系武汉科技大学职工。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易方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荷苞东新村一巷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技大学、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易方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技大学、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科技大学、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