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阜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倩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区阜和进修学校,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倩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AP股份公司(SAP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沃尔多夫69190迪特马尔-霍普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哈拉德·哈格多恩(HaraldHagedorn)。
委托代理人靳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阜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阜和进修学校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两上诉人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均在杨浦区,本案应由住所地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陈佳玉审判员 孙劲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