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39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经营者陈奔,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沪杭公路XXX号底层。
委托代理人王梦菁,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故要求本院将案件移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沪杭公路XXX号底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所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奔腾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