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6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九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丹阳路与迎宾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门头标识“潍柴动力备品(授权)专营店)。
法定代表人:辛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刚、管玉鹏,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九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