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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陶瓷协会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茶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514号
案件名称某陶瓷协会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茶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陶瓷协会;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茶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14号原告:某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某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茶阁,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555号壹品茶城一层1-3号。

经营者:上官某。

原告某陶瓷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茶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某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陶瓷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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