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670号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995391Q。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胡姐水果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物流园D5幢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YBC9Y。
经营者:胡章梅。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胡姐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