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76号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6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盛五金建材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