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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76号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6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盛五金建材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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