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3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依隆针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红星茶叶批发市场C区17-32-60、18-33-61、19-35-62。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依隆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