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450号罪犯谭泳,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谭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