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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茂林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4047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茂林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茂林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茂林便民店,注册号:210211603916391,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玉浓街**/div>经营者宫常生。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茂林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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