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26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大荆金福林水果店。
经营者金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大荆金福林水果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乐清市大荆金福林水果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