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19号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411-04。
法定代表人许正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晖,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慧。
委托代理人戴慧,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慧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传慧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