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05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1010。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财气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财气电子商行已于本案立案前的2020年9月16日核准注销,故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少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