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72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系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系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黛伊斯日用品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龙红村。
投资人:马福昌。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黛伊斯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