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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清--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140、5142、5143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民初15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清--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140、5142、5143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孙海清--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140,5142,5143号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孙海清--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140、5142、5143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一区*楼**************号。

经营者孙海清,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原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清--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140、5142、5143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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