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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今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201,实际经营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1幢一楼,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赞松,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今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灯塔新村配5幢106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执行董事。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今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4月12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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