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00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卓,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阎琛琛,男,汉族,1995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关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卓、阎琛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该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