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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张卓、阎琛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1民初800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张卓、阎琛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张卓;阎琛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00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卓,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阎琛琛,男,汉族,1995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关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卓、阎琛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该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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