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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民申589号
案件名称王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5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曾系个体工商户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百丽仙子皮具商行业主。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炜,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汉中知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以与被申请人金利来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伟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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