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113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216号A1栋1462室。
法定代表人:吴家利。
被告:吴家利,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家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