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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家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3113号
案件名称311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家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家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113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216号A1栋1462室。

法定代表人:吴家利。

被告:吴家利,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家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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