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748号原告:信阳市某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华夏工业中心第****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信阳市某协会与被告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信阳市某协会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阳市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某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