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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6民初62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刘保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6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上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权利、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刘保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保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保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保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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