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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2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1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栋。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王国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国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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