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号原告:刘科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哲夫,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珊妹,该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科峰诉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雅思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雅思特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第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且雅思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雅思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