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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蚌塘社区6栋101号。

经营者蔡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晨茜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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