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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646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46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庄店社区林厝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林诗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该单位职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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