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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文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07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丽,女,汉族,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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