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07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丽,女,汉族,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