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大众眼镜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司徒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大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