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47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罗渡镇人人乐批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
经营者:左华,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口登记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岳池县罗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岳池县罗渡镇人人乐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2021年6月16日,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岳池县罗渡镇人人乐批发超市赔偿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赔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
2021年6月22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