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仙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仙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