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第222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红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区崧厦镇友定副食品店。
经营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裴家村。
经营者:潘永定。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区崧厦镇友定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上虞区崧厦镇友定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