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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31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辛家庙矿山路口。

经营者邵国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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