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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佳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佳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佳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2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佳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恩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佳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间纠纷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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