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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193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梁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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