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务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雷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未经华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业务员名义与河北省衡水科汇有限公司的李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提供“HUABANG”商标、型号为DDSY866的电表500只,价格为37500元。
同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继续以该公司名义与沈阳鑫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石某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提供“YBQY”商标、型号为DDS228的电表300只,价格为6660元。
被告人赵某接到上述订单后,让时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HUABANG”“YBQY”注册商标的电表提供给李某和石某。
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电表产品系假冒产品。
现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被告人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
另查明,注册号为1558413号的“HUABANG”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浙XX邦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现变更为华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度表,电测量仪器,计量仪表。
注册号为3919209号“YBQY”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上海耀邦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度表;
计量仪表;
电测量仪器;
电开关;
断路器;
插头;
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
电缆;
电线;
变压器;
稳压电源(截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时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李某、岳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供货合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未授权声明、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调解书、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冒牌证明、价格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有立功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赵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999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假冒“HUABANG”“YBQY”注册商标的电表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